导读: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疫情期间,某些虚假信息乱发朋友圈会构成违法。
福建三明的小王因为在朋友圈转发一条关于某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信息,面临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jjbd21;记者:朱英子)、广州日报、工人日报、央视财经、江海晚报、福州新闻网
“想知道最近有什么新闻吗?刷一下朋友圈吧!”
疫情期间,不少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里获取最新战“疫”信息。
然而也有些人把朋友圈当做“私人领地”,把随意编发内容、随手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当做个性,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疫情期间,乱发朋友圈不是个性,可能会构成违法!
转发一条朋友圈,被罚款25000元
福建三明的小王因为在朋友圈转发一条关于某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信息,面临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他在朋友圈看到一位微信好友发了一条广告信息,内容是介绍一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有增强抵抗力的作用。
小王就将这个文章和截图也转发到自己朋友圈。没想到第二天,他被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去配合调查。
据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发朋友圈的人的身份就是广告发布者。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股副股长孙定闽认为小王发的广告没有标明出处,并且无法标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调查结果,2月17日,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对小王个人罚款两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在防疫期间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第一张利用疫情蹭热度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单。
据孙定闽介绍,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中第三条内容指出,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发布这些违法广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一条朋友圈,被罚40万!
微信昵称“小包儿粑粑在Ugg工厂直播”的当事人王某某,先是在朋友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口罩价格,此后又玩起“失联”的戏码,直至江苏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征集线索公告后才迫于压力前来接受调查。
记者2月29日从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依法从重对王某某拟处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于2月28日晚送达当事人手中。
1月25日晚,微信昵称“小包儿粑粑在Ugg工厂直播”的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口罩涨价通知,称自家出售的3M9001型号口罩,由原来的288元、388元调价至488元,并称仍有可能进一步涨价。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此叫卖引发网友极度不满,大家纷纷谴责其哄抬物价的行为。
根据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次日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号散布口罩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致使舆情迅速发酵,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在启动调查程序后,当事人王某某未能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曾多次拨打手机试图联系王某某,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2月3日,王某某来电称,其“现在河南郑州,手机关机是因为一直有骚扰电话,目前因疫情防控无法回南通,一旦回来就配合调查”。
然而此后,王某某却再次“失联”。
鉴于一直联系不到王某某当面质证,2月16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线索,并劝告王某某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主动接受调查,否则视为拒不配合调查。
2月18日,王某某迫于压力最终现身,来到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桥分局接受调查。
“我们分别在2月18日、19日、22日,对王某某做了三次询问笔录。”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桥分局副局长陆琦介绍,在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了较重的罚则,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拟处罚款40万元。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这些“红线”应记牢
疫情期间,更应随时保持理智。
在特殊时期,不良信息不但会扰乱社会秩序,更涉嫌违法犯罪。这些“红线”请牢记!
1、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发;
2、非正规渠道获得的小道消息、内部文件不发;
3、侮辱、诋毁他人的话不发;
4、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营销广告不发;
5、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不发;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用疫情包装的新型诈骗来了
北京银保监局教你识别4种典型
图片来源 / 图虫创意
此外,疫情期间,有些新型诈骗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3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特针对疫情期间的金融诈骗做了梳理,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低息贷款型诈骗
1、冒充金融平台贷款诈骗。
“疫情期间,您缺钱吗?xx金融给您授信1万,申请后马上到账。”随着疫情蔓延,部分老百姓(603883,股吧)收入减少,资金紧张,一些诈骗团伙开始趁火打劫。他们冒充各大知名金融平台,给用户授信数万额度。但要拿到这些额度,需要缴纳工本费、押金、解冻费等费用几百上千元,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缴纳费用后再无音讯。
2、利用“疫情贷款”诈骗。
“您想申请政府疫情专项贷款吗?”疫情期间,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发布可代理申请“额度高、利息低、无抵押、下款快的政府疫情专项贷款”的虚假信息,诱使有资金需求的公司或个人申请贷款,然后以提前收取中介费、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
二、投资理财型诈骗
1、利用“区块链”概念诈骗。“疫情期间也有高回报”。
不法分子针对公众居家防疫、普遍通过网络或手机获取信息的特点,借助“区块链”概念发行冠状病毒加密货币Coronaviruscoin等虚拟货币,宣称筹集的资金用于在境外建造口罩、防护服工厂,或用于研究生产冠状病毒疫苗,并许诺高额回报,骗取受害人钱财。
2、利用指导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诈骗。
“宅在家里也能理财”。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百姓在疫情期间旺盛的投资需求,通过网络聊天室、微信群向投资人推荐私募基金、指导买卖股票、期货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交易软件并开户投资。
三、盗取信息型诈骗
1、利用“退改签”诈骗。
“受疫情影响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受害人信息,如航班号、高铁号、酒店预订信息、旅行社合同信息等,向受害人手机发送虚假“退改签”短信,诱使受害人拨打短信中虚假客服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按其提示操作,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将卡内余额转走。
2、利用购买防疫物资诈骗。
“最新最全的防疫物资马上到货”。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二手交易网站等渠道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防疫物资等信息,转账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将受害人“拉黑”,或在钓鱼链接中诱使受害人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
四、非法集资型诈骗
1、利用为疫区捐款诈骗。
“您想为疫区贡献一份力量吗?”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站和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医院、爱心人士等向消费者发送“献爱心”的虚假募捐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实施集资诈骗。
2、利用感染者亲属众筹“医药费”诈骗。
“您愿意为感染者家属捐献一份爱心吗?”不法分子以孩子或亲属突然高烧、已被隔离医治为由,向社会公众发起众筹“医药费”、“住院费”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3、利用“销售返利”诈骗。
“购买防疫物资还能赚钱”。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新冠肺炎的恐慌心理,除谎称可以代购代销“口罩”、“消毒液”、“特效药”等物资,还向购买者承诺可以“积分返利”,甚至“加盟获利”,骗取受害人钱财。
如何辨别这类骗局?
如何辨别这类骗局?北京银保监局称,消费者可从以下四方面判断。
申请贷款应当选择银行等合规金融机构,拒绝小广告、小作坊式的网络金融产品。
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借贷人,沟通办理借贷业务。在放款前不会巧立名目来收取借贷人任何费用,只要是在网上预先交费的贷款业务,一律不要轻信和办理。
投资理财应当牢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拒绝高息诱惑。
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面对过高的收益率应保持警惕和理性,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
个人信息应当加强保护,拒绝泄露个人敏感金融信息。
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应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切勿向他人透漏上述个人敏感信息。
爱心捐赠应当认准正规渠道,拒绝不法分子假借疫情非法敛财。
为疫区人民捐款捐物献爱心时,应通过正规官方渠道进行核实,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捐款前需核实对方账户名称与受捐公益组织的名称是否一致,不轻易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避免上当受骗。
本期编辑 刘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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